。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 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 四。W.仓储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 绿地.公共绿地 公园绿地 九。D,特殊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 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等,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 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 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 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 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 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 广播电视.图书 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 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各类中小学用地 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第六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 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R 一,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七条,仓储用地。W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八条。对外交通用地,T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第九条、道路广场用地 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 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 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 供热和加油 气.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 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中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 防汛等设施用地、第十一条,绿地,G 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C3,二 生产防护绿地、G2 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特殊用地、D,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本规定之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四 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首先做好四类用地平衡。五.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 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办公建筑,第十四条,滁州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