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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五十三条,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 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气象台等设施周围、微波通道范围内新建 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等规定 第五十五条,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暂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做视线分析,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第五十六条.鼓励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应保证建筑型体比例协调.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 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 5 W 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 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 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第五十七条,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的。其高度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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