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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五十三条、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 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气象台等设施周围,微波通道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等规定。第五十五条、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 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暂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做视线分析,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第五十六条、鼓励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应保证建筑型体比例协调.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 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S。之和的1 5倍 即.H.1 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 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第五十七条、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的。其高度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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