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五十三条、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 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气象台等设施周围.微波通道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等规定。第五十五条,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暂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做视线分析.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第五十六条.鼓励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应保证建筑型体比例协调.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 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 之和的1,5倍、即,H 1。5。W,S,二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 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第五十七条。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的。其高度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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