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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五十三条、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 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气象台等设施周围,微波通道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等规定、第五十五条.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 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暂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 做视线分析.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第五十六条。鼓励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应保证建筑型体比例协调。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沿城市快速路及主 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 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S.之和的1、5倍、即 H 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第五十七条。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的、其高度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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