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抚州市中心城区的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 灰浆,商品混凝土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生,收集 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运输散装建筑材料,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 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 消纳。处置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建设。公安交警,环保,交通。国土 工商,水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建筑垃圾管理 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