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场地管理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其设施.第二十一条。凡在市中心城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不包括单位自有场地,均应由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意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禁止占用耕地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登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场地实际。统一调度、合理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场地用途。第二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 二。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齐全.三、场地的排水系统完善.合理。四。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栏 实行封闭式管理,五、完善防尘.防污水外溢、消灭蚊蝇等设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六,配备专人管理 制定场地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回填施工场地和建筑工地 应自觉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区域倾卸,第二十四条,入场弃置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 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回填夯基、填洼还耕,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开发利用。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