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第20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医疗卫生.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5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3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4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6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有关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市民有权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 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