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 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组织 应当拥有专用密闭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的确认。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条件和标准 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或自行安排车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间应在晚上20,00。夏季21,00、以后开始至第二天早上5 00以前结束,并清整施工场地和车辆行驶经过的路面,严禁雨雪天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第十六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二。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密闭化改装.做到统一车身颜色,统一编号发证,三,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要求。第十七条。承运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体组织、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到市市容处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散装建筑材料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证.准运证,上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方式和弃置场地,第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或超期使用 准运证。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三.承接无.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 或未经批准。未办、准运证。的运输业务。四,运输车辆超载运输、第十九条,公安交警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依法查扣并没收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从严处罚无照驾驶建筑垃圾车辆的人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扣的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