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处置管理第七条.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订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城、2005 25号、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 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 或者弃置于河道,河沟。堤防。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 工程项目所需砂.砾 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四 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告知原因。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第十一条、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市市容处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经批准后。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 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 防止扬尘污染、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五、工程竣工后 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 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