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处置管理第七条。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订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城 2005、25号、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 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 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 或者弃置于河道,河沟,堤防、街道空地 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二、与消纳 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四。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 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第十一条,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 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 由市市容处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经批准后、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 防止扬尘污染.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