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处置管理第七条。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订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城 2005 25号,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 或者弃置于河道 河沟 堤防。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二,与消纳 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四,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 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 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告知原因,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第十一条、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 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市市容处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经批准后,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四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