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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置管理第七条,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订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建城,2005,25号,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 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报告 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 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 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河沟.堤防、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四、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 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 或、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 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第十一条、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 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市市容处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 经批准后。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 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 防扬尘措施,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五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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