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处置管理第七条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订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的通知,赣建城,2005,25号,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报告 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 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河沟。堤防,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 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消纳 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三 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四.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 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 或.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第十一条 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 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 由市市容处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经批准后,据实核发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取遮挡措施 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 不得带泥上路。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