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第八十二条.禁止任何车辆在人行道和城市绿地上行驶,禁止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停的地方停放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损坏基础设施的必须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罚或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 并通知车主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对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八十三条 农用胶轮车,畜力车必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走.禁止畜力车从事营业性运输,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胶轮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畜力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第八十四条,禁止两轮,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营运、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暂扣或销毁,第八十五条。禁止报废车.无牌照车上路行驶,禁止证照不全的出租车及各类客车,货车.农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对违反规定的报废车辆、办理报废手续后销毁。无牌或证照不全的。暂扣车辆,办理相关车籍手续,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营运的货车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门前三包、责任区设置自行车存放处,加强自行车管理,自行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处5元罚款。第八十七条、城区内主要街路禁止汽车鸣笛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客运车辆、货运车辆一律进站进场待客待货。营运的农用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临时待货点待货,禁止随意停靠待客待货,长途客车发车出站后.沿街或者在城区内绕行招揽旅客的、城市公共汽车 出租车等抢拉乘客的,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标准施划道路标线,安装道路通行标志,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各行其道,违反前款规定的、处道路通行标志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行人不按规定行走的处10元罚款。机动车不按规定行走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走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九十条.凡震动大.损坏路面,桥涵和地下设施及超限超载的车辆,禁止在市区内行驶、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指定路线行驶、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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