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第八十二条,禁止任何车辆在人行道和城市绿地上行驶,禁止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停的地方停放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损坏基础设施的必须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罚或驾驶员不在现场的 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车主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 对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车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八十三条,农用胶轮车,畜力车必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走,禁止畜力车从事营业性运输、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胶轮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畜力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第八十四条、禁止两轮 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营运,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暂扣或销毁,第八十五条 禁止报废车。无牌照车上路行驶.禁止证照不全的出租车及各类客车,货车 农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对违反规定的报废车辆,办理报废手续后销毁.无牌或证照不全的。暂扣车辆.办理相关车籍手续,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营运的货车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设置自行车存放处.加强自行车管理。自行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处5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城区内主要街路禁止汽车鸣笛.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客运车辆。货运车辆一律进站进场待客待货、营运的农用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临时待货点待货。禁止随意停靠待客待货。长途客车发车出站后.沿街或者在城区内绕行招揽旅客的、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抢拉乘客的、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标准施划道路标线,安装道路通行标志。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各行其道。违反前款规定的。处道路通行标志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行人不按规定行走的处10元罚款 机动车不按规定行走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走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凡震动大,损坏路面.桥涵和地下设施及超限超载的车辆,禁止在市区内行驶、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行驶,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