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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车辆在人行道和城市绿地上行驶.禁止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停的地方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损坏基础设施的必须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接受处罚或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车主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对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八十三条 农用胶轮车,畜力车必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走,禁止畜力车从事营业性运输。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胶轮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畜力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 第八十四条,禁止两轮.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营运。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暂扣或销毁,第八十五条,禁止报废车.无牌照车上路行驶。禁止证照不全的出租车及各类客车、货车 农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对违反规定的报废车辆,办理报废手续后销毁.无牌或证照不全的。暂扣车辆,办理相关车籍手续 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营运的货车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设置自行车存放处.加强自行车管理.自行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处5元罚款,第八十七条,城区内主要街路禁止汽车鸣笛。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第八十八条,客运车辆。货运车辆一律进站进场待客待货.营运的农用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临时待货点待货、禁止随意停靠待客待货,长途客车发车出站后,沿街或者在城区内绕行招揽旅客的,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抢拉乘客的、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标准施划道路标线 安装道路通行标志.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各行其道、违反前款规定的,处道路通行标志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行人不按规定行走的处10元罚款。机动车不按规定行走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走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九十条,凡震动大.损坏路面,桥涵和地下设施及超限超载的车辆,禁止在市区内行驶.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指定路线行驶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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