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第八十二条.禁止任何车辆在人行道和城市绿地上行驶、禁止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停的地方停放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损坏基础设施的必须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罚或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 并通知车主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对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车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八十三条。农用胶轮车 畜力车必须按规定时间 路线行走,禁止畜力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胶轮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畜力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第八十四条 禁止两轮,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营运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暂扣或销毁。第八十五条.禁止报废车.无牌照车上路行驶。禁止证照不全的出租车及各类客车,货车,农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对违反规定的报废车辆、办理报废手续后销毁、无牌或证照不全的。暂扣车辆,办理相关车籍手续,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营运的货车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设置自行车存放处.加强自行车管理.自行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处5元罚款.第八十七条.城区内主要街路禁止汽车鸣笛.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第八十八条,客运车辆 货运车辆一律进站进场待客待货,营运的农用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临时待货点待货、禁止随意停靠待客待货.长途客车发车出站后,沿街或者在城区内绕行招揽旅客的.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抢拉乘客的 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标准施划道路标线,安装道路通行标志,行人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各行其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道路通行标志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行人不按规定行走的处10元罚款。机动车不按规定行走的 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走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凡震动大。损坏路面 桥涵和地下设施及超限超载的车辆.禁止在市区内行驶。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行驶、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