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车辆在人行道和城市绿地上行驶、禁止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停的地方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损坏基础设施的必须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罚或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车主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对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八十三条。农用胶轮车。畜力车必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走.禁止畜力车从事营业性运输、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胶轮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畜力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第八十四条、禁止两轮、三轮摩托车 人力三轮车营运,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暂扣或销毁,第八十五条、禁止报废车,无牌照车上路行驶.禁止证照不全的出租车及各类客车。货车 农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对违反规定的报废车辆 办理报废手续后销毁,无牌或证照不全的.暂扣车辆.办理相关车籍手续.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营运的货车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设置自行车存放处。加强自行车管理 自行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处5元罚款、第八十七条.城区内主要街路禁止汽车鸣笛,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第八十八条,客运车辆.货运车辆一律进站进场待客待货。营运的农用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临时待货点待货。禁止随意停靠待客待货 长途客车发车出站后,沿街或者在城区内绕行招揽旅客的、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抢拉乘客的 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标准施划道路标线、安装道路通行标志。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各行其道、违反前款规定的。处道路通行标志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行人不按规定行走的处10元罚款 机动车不按规定行走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走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凡震动大.损坏路面,桥涵和地下设施及超限超载的车辆.禁止在市区内行驶,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指定路线行驶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