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第八十二条,禁止任何车辆在人行道和城市绿地上行驶 禁止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停的地方停放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损坏基础设施的必须恢复原状 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罚或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车主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对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八十三条.农用胶轮车。畜力车必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走、禁止畜力车从事营业性运输,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胶轮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畜力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第八十四条,禁止两轮、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营运,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暂扣或销毁。第八十五条,禁止报废车.无牌照车上路行驶 禁止证照不全的出租车及各类客车,货车,农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对违反规定的报废车辆。办理报废手续后销毁,无牌或证照不全的,暂扣车辆,办理相关车籍手续、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营运的货车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门前三包 责任区设置自行车存放处,加强自行车管理、自行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处5元罚款,第八十七条,城区内主要街路禁止汽车鸣笛。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第八十八条,客运车辆 货运车辆一律进站进场待客待货、营运的农用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临时待货点待货 禁止随意停靠待客待货。长途客车发车出站后,沿街或者在城区内绕行招揽旅客的,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抢拉乘客的、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标准施划道路标线,安装道路通行标志.行人、机动车 非机动车必须各行其道,违反前款规定的 处道路通行标志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行人不按规定行走的处10元罚款。机动车不按规定行走的 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走的 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凡震动大,损坏路面、桥涵和地下设施及超限超载的车辆。禁止在市区内行驶、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 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行驶 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