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第八十二条、禁止任何车辆在人行道和城市绿地上行驶,禁止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停的地方停放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损坏基础设施的必须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罚或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车主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对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八十三条,农用胶轮车 畜力车必须按规定时间 路线行走 禁止畜力车从事营业性运输。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胶轮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畜力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第八十四条、禁止两轮。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营运。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暂扣或销毁、第八十五条,禁止报废车。无牌照车上路行驶。禁止证照不全的出租车及各类客车,货车 农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对违反规定的报废车辆,办理报废手续后销毁,无牌或证照不全的,暂扣车辆 办理相关车籍手续、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营运的货车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门前三包、责任区设置自行车存放处、加强自行车管理。自行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处5元罚款。第八十七条。城区内主要街路禁止汽车鸣笛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第八十八条 客运车辆 货运车辆一律进站进场待客待货,营运的农用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临时待货点待货 禁止随意停靠待客待货 长途客车发车出站后,沿街或者在城区内绕行招揽旅客的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抢拉乘客的,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标准施划道路标线。安装道路通行标志 行人。机动车 非机动车必须各行其道。违反前款规定的 处道路通行标志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行人不按规定行走的处10元罚款,机动车不按规定行走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走的 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九十条、凡震动大 损坏路面,桥涵和地下设施及超限超载的车辆。禁止在市区内行驶 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行驶,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