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第四十一条,城区从事各种建筑施工的单位.拆迁现场、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围圈。并设置明显标志 保持整洁。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理。要硬化进出路口,并设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残土 物料等当即清理干净,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内不得挖坑 挖掘菜窖 开荒种地.放牧牛羊、临街房屋不得搭设有碍交通和市容观瞻的板房、板障。门斗、棚厦和烟囱等建 构 筑物 临街业户或居民不得在门前或楼道内乱堆乱放商品或垃圾、畜禽粪便 渣土。建筑材料。燃料 煤,柴.等杂物,不得乱挂物品、不得乱安窗户,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样或拆除、河道内违反上述规定的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市区内的宣传板.广告栏.画廊.商业橱窗,牌匾,电话亭、书报亭 汽车站牌等须经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设置 禁止擅自改变位置、规格。时间和设施的功能.并保持外型新颖美观,内容健康、字迹清楚,建设单位应及时保洁.刷新 整修。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控制大型广告数量。推广使用大型电子屏幕广告、已经批准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招商前应制作公益广告,清除空白面 有碍市容观瞻的 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更换,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 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挂非法广告 在城市建,构.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行为人清理乱写乱画的污迹,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临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要清洁完好,陈旧,破损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予以粉刷和维修,违反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清理.粉刷、维修 并处10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主街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选用通透 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草坪作为分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市区内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线路要及时检修.确保用电安全、线路畅通 地上线路要直顺美观、符合行业标准、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整理,维修、并要求其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按标准埋入地下、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主管部门应经常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修整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即时清理.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每株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毁坏树木.情节严重的.按毁坏城市绿化用地处理、因栽培 整修草木等作业污染环境的。处作业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禁止侵占 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 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城市绿地。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 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搞好新建小区及楼房周边的绿化和硬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收取绿化。硬化保证金 工程竣工后。绿化.硬化应同期竣工.经检查验收,达不到绿化,硬化标准的,主体工程不予验收.待绿化 硬化竣工后再予验收,第五十一条。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城市街路名称 建设安装标准化街路标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卸地名标志。对损坏地名标志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恢复原样。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偷窃,损毁地名标志后果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五十二条.城区内行驶的车辆应保持内外整洁。不合乎要求的 经冲洗后方可正常行驶 冲洗车辆残留的泥土 由车主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冲洗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第五十三条,开业。庆典,婚礼燃放鞭炮须经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燃放鞭炮的单位或个人及时清理污染的地面,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清除道路冰雪的义务,必须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责任区内的冰雪清除任务、雪后24小时内不按时清扫的 由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代为清扫、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