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第四十一条.城区从事各种建筑施工的单位 拆迁现场。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围圈。并设置明显标志,保持整洁、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理 要硬化进出路口,并设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残土.物料等当即清理干净.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内不得挖坑 挖掘菜窖.开荒种地。放牧牛羊 临街房屋不得搭设有碍交通和市容观瞻的板房,板障 门斗、棚厦和烟囱等建 构。筑物,临街业户或居民不得在门前或楼道内乱堆乱放商品或垃圾 畜禽粪便、渣土.建筑材料 燃料.煤.柴、等杂物 不得乱挂物品,不得乱安窗户,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样或拆除,河道内违反上述规定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市区内的宣传板,广告栏.画廊。商业橱窗 牌匾,电话亭、书报亭,汽车站牌等须经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设置,禁止擅自改变位置、规格。时间和设施的功能.并保持外型新颖美观、内容健康.字迹清楚。建设单位应及时保洁.刷新,整修,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控制大型广告数量 推广使用大型电子屏幕广告,已经批准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 招商前应制作公益广告,清除空白面。有碍市容观瞻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更换,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挂非法广告,在城市建,构。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行为人清理乱写乱画的污迹。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临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要清洁完好 陈旧。破损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予以粉刷和维修.违反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清理。粉刷。维修 并处10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主街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草坪作为分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市区内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线路要及时检修,确保用电安全,线路畅通、地上线路要直顺美观,符合行业标准。不影响车辆 行人通行,违反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整理 维修、并要求其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按标准埋入地下.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主管部门应经常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 修整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即时清理,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每株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毁坏树木、情节严重的、按毁坏城市绿化用地处理。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污染环境的。处作业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禁止侵占 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城市绿地.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 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搞好新建小区及楼房周边的绿化和硬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收取绿化、硬化保证金 工程竣工后.绿化,硬化应同期竣工、经检查验收,达不到绿化,硬化标准的.主体工程不予验收.待绿化.硬化竣工后再予验收 第五十一条、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城市街路名称,建设安装标准化街路标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卸地名标志、对损坏地名标志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恢复原样、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偷窃.损毁地名标志后果严重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五十二条.城区内行驶的车辆应保持内外整洁。不合乎要求的、经冲洗后方可正常行驶,冲洗车辆残留的泥土,由车主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冲洗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第五十三条,开业、庆典、婚礼燃放鞭炮须经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燃放鞭炮的单位或个人及时清理污染的地面,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清除道路冰雪的义务,必须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责任区内的冰雪清除任务 雪后24小时内不按时清扫的 由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代为清扫、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