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第四十一条,城区从事各种建筑施工的单位.拆迁现场、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围圈.并设置明显标志,保持整洁,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理.要硬化进出路口.并设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残土.物料等当即清理干净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内不得挖坑,挖掘菜窖、开荒种地,放牧牛羊.临街房屋不得搭设有碍交通和市容观瞻的板房,板障。门斗。棚厦和烟囱等建 构.筑物,临街业户或居民不得在门前或楼道内乱堆乱放商品或垃圾、畜禽粪便 渣土.建筑材料,燃料。煤,柴,等杂物,不得乱挂物品。不得乱安窗户,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样或拆除,河道内违反上述规定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市区内的宣传板 广告栏 画廊。商业橱窗 牌匾、电话亭,书报亭.汽车站牌等须经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设置。禁止擅自改变位置.规格、时间和设施的功能,并保持外型新颖美观,内容健康。字迹清楚,建设单位应及时保洁。刷新。整修.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控制大型广告数量.推广使用大型电子屏幕广告 已经批准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招商前应制作公益广告 清除空白面,有碍市容观瞻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更换、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 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挂非法广告,在城市建,构,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 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行为人清理乱写乱画的污迹,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临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要清洁完好。陈旧.破损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予以粉刷和维修。违反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清理.粉刷.维修、并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主街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选用通透 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草坪作为分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市区内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线路要及时检修、确保用电安全.线路畅通,地上线路要直顺美观,符合行业标准。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整理,维修,并要求其制定整改计划 限期按标准埋入地下,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主管部门应经常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修整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即时清理.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每株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毁坏树木.情节严重的。按毁坏城市绿化用地处理,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污染环境的,处作业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 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城市绿地。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 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 赔偿损失。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搞好新建小区及楼房周边的绿化和硬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收取绿化、硬化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绿化,硬化应同期竣工.经检查验收。达不到绿化。硬化标准的,主体工程不予验收,待绿化。硬化竣工后再予验收。第五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城市街路名称、建设安装标准化街路标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卸地名标志。对损坏地名标志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恢复原样,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偷窃 损毁地名标志后果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五十二条、城区内行驶的车辆应保持内外整洁。不合乎要求的,经冲洗后方可正常行驶,冲洗车辆残留的泥土,由车主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冲洗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第五十三条,开业、庆典、婚礼燃放鞭炮须经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燃放鞭炮的单位或个人及时清理污染的地面,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清除道路冰雪的义务、必须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责任区内的冰雪清除任务。雪后24小时内不按时清扫的。由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代为清扫、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