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第四十一条,城区从事各种建筑施工的单位。拆迁现场.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围圈,并设置明显标志。保持整洁,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理.要硬化进出路口 并设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残土.物料等当即清理干净、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内不得挖坑.挖掘菜窖,开荒种地、放牧牛羊。临街房屋不得搭设有碍交通和市容观瞻的板房。板障 门斗。棚厦和烟囱等建 构,筑物,临街业户或居民不得在门前或楼道内乱堆乱放商品或垃圾,畜禽粪便 渣土.建筑材料,燃料,煤 柴,等杂物、不得乱挂物品,不得乱安窗户、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样或拆除。河道内违反上述规定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市区内的宣传板,广告栏,画廊 商业橱窗。牌匾、电话亭。书报亭.汽车站牌等须经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设置,禁止擅自改变位置、规格,时间和设施的功能.并保持外型新颖美观,内容健康,字迹清楚、建设单位应及时保洁。刷新。整修 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控制大型广告数量。推广使用大型电子屏幕广告.已经批准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招商前应制作公益广告,清除空白面,有碍市容观瞻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 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挂非法广告。在城市建,构、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 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行为人清理乱写乱画的污迹,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临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要清洁完好.陈旧。破损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予以粉刷和维修,违反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清理,粉刷,维修。并处10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主街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草坪作为分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市区内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线路要及时检修 确保用电安全.线路畅通。地上线路要直顺美观、符合行业标准.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整理。维修,并要求其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按标准埋入地下。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主管部门应经常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因栽培、修整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 枝叶等 作业者应即时清理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 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每株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坏树木,情节严重的 按毁坏城市绿化用地处理,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污染环境的.处作业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禁止侵占 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城市绿地,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搞好新建小区及楼房周边的绿化和硬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收取绿化、硬化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绿化.硬化应同期竣工,经检查验收.达不到绿化 硬化标准的.主体工程不予验收,待绿化,硬化竣工后再予验收。第五十一条。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城市街路名称 建设安装标准化街路标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 拆卸地名标志,对损坏地名标志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恢复原样,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偷窃.损毁地名标志后果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五十二条.城区内行驶的车辆应保持内外整洁。不合乎要求的,经冲洗后方可正常行驶,冲洗车辆残留的泥土.由车主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冲洗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第五十三条,开业.庆典、婚礼燃放鞭炮须经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燃放鞭炮的单位或个人及时清理污染的地面、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清除道路冰雪的义务、必须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责任区内的冰雪清除任务 雪后24小时内不按时清扫的.由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代为清扫。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