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 建设干净、美丽。舒适、文明的现代大城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含市区县级政府、以下同,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城市实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单位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规划与土地。市容市貌、市政设施 市场和交通秩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坚持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 有偿服务与义务劳动相结合,教育。管理、奖励,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 支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工作.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规划与土地、市容市貌。市政设施 市场和交通秩序的义务、都有宣传文明城市建设,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责任.都有举报破坏城市环境卫生,规划与土地。市容市貌,市政设施,市场和交通秩序行为的权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认真查处举报案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严格。规范。执法人员要佩戴明显的执法标志、出示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要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在执法经济处罚时应当实行执罚分离。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三,贪赃枉法 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侵、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者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暂扣的物品或工具依法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建的违法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第九条.为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应加强市民的遵章守法教育.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街道,学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教育管理责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城市建设与管理违法案件的同时,应追究当事人的连带责任.当事人属未成年的.或者是单位职工。无职业居民,其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市民道歉。第十条。对侮辱、殴打环卫工人和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的各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开展年度城市管理总结评比工作 对实施本办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评选出的 门前三包.优胜者 文明市民,文明家庭,文明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案件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直接责任人 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