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属地管理,统一标准 部门负责制。责任区内确保无裸露垃圾.无污染、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滋生地.一,前郭县人民政府,宁江区人民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前郭炼油厂分别负责市区内所辖区域和使用范围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二 城市主街路及其人行道、绿化带,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部门负责,巷路和平房区及其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楼房住宅小区和零散住宅楼的环境卫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两侧建 构。筑物外墙至马路边石由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清扫保洁.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落实。门前三包,由产权人。单位 使用人.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水域。河道的日常保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公共绿地。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或管理单位负责,各类露天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或经营者负责,建设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由其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环境卫生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政府预留地的环境卫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噪声、粉尘、烟尘,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环境的,由业主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搞好使用面积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含门前三包,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塑料包装袋和其他废弃物 二,不准在非指定场所烧纸,焚烧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公共场所不准乱泼乱倒污水和垃圾,禁止向城市道路 公共场所。雨水篦子上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生活垃圾要干湿分倒 实行袋装化,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倾倒垃圾的时间和地点 并安排环卫人员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垃圾 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准向生活垃圾点倾倒建筑垃圾,液体废弃物、动物尸体等.三、禁止从建筑物、汽车、火车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废弃物、四,客运车辆必须设置废票、物,箱,任何车辆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物 五、沿街装卸货物的车辆必须做到车走地洁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街路上清扫垃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理 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五.六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城区内禁止饲养畜禽,因科研、军事、教学,警务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在指定场所圈养。饲养场所不得污染周边环境.不得影响他人休息。饲养宠物的 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及时注射防疫疫苗.违反前款规定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和宠物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第十五条.畜力车进城必须挂戴合乎要求的粪兜、自备清扫工具和容器 对遗撒的粪便由畜力车车主当即清扫干净,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清运垃圾、粪便,渣土和废弃物、可自行运往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场、点 自行填埋 平整。也可委托专业部门代为清运和处理。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自运。代运垃圾。粪便。渣土和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的垃圾处理费,自运和代运垃圾。粪便 渣土和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 应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废弃物清运证后方可运输.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清运,将乱堆乱卸的垃圾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废弃物清运证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停止清运,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密闭或苫盖、防止沿途飞扬 泄漏和污水滴漏、不得裸露吊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禁止在垃圾桶,垃圾箱.垃圾点。垃圾场内捡拾垃圾,垃圾场不得放养牲畜。违反前款规定捡拾垃圾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捡拾物和工具,并处50元罚款、垃圾场放养畜禽的 予以没收,第十九条,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垃圾、由被拆除单位自行清理 特殊情况也可由拆除单位清理.费用由被拆除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围圈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和粪便,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公厕要保持清洁,卫生.化粪池要保持畅通,粪便不得满溢。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城市二次供水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范的标准进行管理 水箱必须加锁,加盖,封闭严密 并定期消毒 违反规定或者达不到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主管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单位要经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清运申报登记手续、并交纳建筑垃圾清运抵押金、如不及时清运.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运、费用由抵押金充销、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医院 制药厂,屠宰场等企事业单位因生产及其他需要产生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处理。不得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收处理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要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逐步实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城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 含插建,必须按国家建设部环卫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建设机械化的垃圾中转站,含环卫工人休息室。厕所等环卫设施,设备、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期规划。同期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建环卫设施、对整改不达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工程验收,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禁止居民往厕所倾倒垃圾。污水,杂物.掏粪车辆。工具要保持清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进出城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掏粪车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机动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 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因建设需要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着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 恢复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市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维修管理,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排放烟尘,废水。废气,粉尘等、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统一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治理 收取排污费、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歌厅 浴池,加工厂,修理部,建筑工地以及饮食娱乐服务场所。不得超标准排放噪声、影响居民休息和学生学习 二.任何商业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喊话器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三。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群众性娱乐活动 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中、高考学生复习考试期间,市区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考场附近 晚20点至次日6点之间不得进行建筑施工作业,违反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三十三条.散装货物车辆实行密闭式运输。不得泄漏.扬尘。散落污染环境。违反前款规定不实行苫盖密闭运输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安装密闭或苫盖装置 一般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 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