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并定期修编、报省和国务院批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使之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互协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具体的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无权擅自变更。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严格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合理制定年度供地计划,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 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工程计划文件、填写申请书.附平面图、效果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领取建筑位置批准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动迁、环保,施工和占挖道路手续,由审核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利用土地 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层积,立面造型 标高和结构形式等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视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未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挖掘建筑的,均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停建或强行拆除,违法用地每平方米处30元罚款、违法建筑处建筑工程造价的5 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和动迁建.构.筑物设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不得侵害被征 拆迁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漫天要价 无理取闹,拖延时间,影响工期,违者批评教育 并依据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5,22号,予以强制拆除,第三十八条,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城区土地利用水平,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期限开发建设,超过批准动工建设日期满1年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取闲置费。满2年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建设规划用地,重新安排使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征地单位或个人原支付的各项补偿、补助费不予退还.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修建,必须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延期.但严禁转让。交换,出租 买卖和抵押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九条 凡在规划区内搭设临时性建筑物、临时用房及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到期无条件拆除。如需延期使用.必须到原部门重新补办手续、方可继续占用 经批准搭设的临时建筑物均不得转让,变卖或安排住户,违者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单位支付,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含河道,采沙取土 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确需进行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非法占地的 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违反城市规划的,处工程造价的5、以上20,以下罚款,河道内采沙取土,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