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市政设施管理第五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二 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亭.开办市场、四.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五十六条,城市道路自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不得挖掘.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并按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2倍交纳道路挖掘费 第五十七条,城市主街路严格控制道口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规划擅自开设道口。未经批准不得在马路边石处设置垫坡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 以上20.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垫坡的。责令改正.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需占用道路的.要在缴纳占道费后,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方可动工、到期无条件拆除,并保证路面完好无损.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跨压排水设施的、应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范围内施工,并采取安全防护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单位或个人生产建设产生的污水.需要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需要铺设。迁移。改建 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计、组织专业队伍施工、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批准手续 并可视其情节,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区防洪排涝预案.及时组织抗洪抢险,城市汛期内供电设备检修须经市政府批准.以保证抗洪抢险用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洪排涝设施上取土。设障 影响防洪排涝.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任何废旧物品回收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收售下水井盖,雨水篦子以及环卫,交通、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对遭到人为破坏或自然损坏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维修或更换,违反前款规定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城市照明设施擅自迁移,拆卸、改动,以及在灯柱上悬挂标语或安置广告标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阻塞消防通道,违反前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道路、桥梁照明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接管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当及时维修、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夜景照明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十九条。城市主街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按夜景照明方案的要求安装霓虹灯,轮廓灯,射灯等亮化美化灯具、临街业户的商业牌匾应逐步推广科技含量较高的亮化灯具,违反前款规定的。按方案要求予以通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