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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第十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商洛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区域性城镇群.带.规划 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 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二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十三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乡 镇.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镇。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总体规划的制定还应当符合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在政府网站或者其它媒体。公告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其合理化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五条。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先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镇办事处的总体规划报批前。县区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城市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第十九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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