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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有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有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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