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属备案项目的.建设单位持项目备案通知书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若需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先到各相关部门征得意见后,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重大项目或重要地段建设项目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报请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一条、经市政府同意拟出让的宗地。由出让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请求出具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国土部门持规划条件进行招拍挂.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一般不审批私人单家独院住宅建设.在城市化逐步发展的过渡期 对私人建房实行分类管理.其具体规定及审批程序以 商洛市区私人建房规划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取得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第二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计划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现场踏勘,三,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和面积。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四,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文件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因特殊原因重新变更容积率。应由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差价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差价数额按照新设定的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计算.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按照新设定容积率确定的建筑面积减去原容积率确定的建筑面积所交缴的配套费计算,因提高容积率而补缴的土地差价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城市建设。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土地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可申请延期.逾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行作废.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须自行恢复原状 无偿退还用地,如城市建设需要提前使用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无偿拆除一切设施,无条件退还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