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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放,验线,竣工验收及归档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交完各项规费后 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第五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有关图纸,批准文件审核后。按规划实地放.验线 建设单位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线后 方可动工建设,基槽开挖后。必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再次进行验线并确认.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及房产确权手续,工程验收后六个月内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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