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保障商洛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是指城、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至仙娥湖、东到柴湾.南至周磨、西到南秦水库。具体包括城关.大赵峪,刘湾。陈塬四个街道办事处和杨峪河镇.沙河子镇所辖部分行政区范围。以后总体规划区范围如有变动、以变动后确定的范围为准.各县区及所辖乡镇根据各自总体规划确定规划区范围为控制区域.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商洛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实施城市规划政策措施。二,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审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三、指导各县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组织评审和审定.指导县城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审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五,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进步 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城市规划其它方面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必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三证、及配套的文件 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按相应程序批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和查询城乡规划.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规划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