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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权属管理第六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乡、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乡.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进行登记。确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由市.县 区,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集体土地、指建设用地,使用证,依法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八条、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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