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使用权流转第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转让 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二。持有集体土地,指建设用地 使用证.三。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50.以上。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审批、分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双方持集体土地。指建设用地.使用证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土地开发利用状况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经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部门窗口审核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指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出租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部门窗口审批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土地、指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抵押合同、地价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向乡.镇 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部门窗口审批后,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原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按照原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第二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集体土地使用年限 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集体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集体土地使用者已使用集体土地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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