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有偿使用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批准权限在市、县人民政府 其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执行,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招标 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租赁 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第十一条、集体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 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产生的土地收益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许可文件.二,集体土地所有者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登记并领取集体土地所有证,三。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有偿使用的书面证明材料。四,集体土地所有者已完成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安置等工作、第十三条。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含承包人 应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原集体土地使用者,含承包人,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双方按照下列规定协商确定,一.对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进行补偿.二、对房屋和地上建筑物参照征地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 安置 三,以租赁方式提供集体土地的,可按租金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四、采用房屋等实物补偿方式或者由双方协商以其它方式进行补偿、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者持集体土地所有证.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书面证明等有关材料,向乡 镇 人民政府提出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申请。二.规划部门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在市 县政务服务中心向规划部门窗口递交拟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申请报告、规划部门对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给予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三,国土部门审核.经规划部门审查符合城乡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由规划部门将用地申请材料连同规划审批文件分别转至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部门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条件进行全面审核,四.签订补偿协议、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用地符合有偿使用条件的.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或承包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五,编制有偿使用,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集体土地所有者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方案 分别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六,地价评估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拟开展有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七 土地交易,在市、县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交易市场,集体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双方在交易确认后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八 核发集体土地,指建设用地 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者按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付凭证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集体土地、指建设用地 使用证。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到期 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合同到期之日起30日内。由合同双方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第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提前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特殊情况下.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指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服从。原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自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终止 但应当根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七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经原批准用地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提前解除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依法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三,自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闲置的,四,有违法用地或者违反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其它行为、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土地用途的改变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批准用地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并补交前后规划使用条件下土地出让价格差额部分。二,土地用途由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工业,商业。娱乐。旅游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原为协议出让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后重新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