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展项目建设.逾期不建设或因其他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 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三十三条.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对返还试点乡 镇 的土地增值收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收益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 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从严处理,第三十四条,国土 规划.财政、乡,镇.人民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等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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