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地价和收益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标准.制定本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本区域城乡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 适时对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最低保护价可参照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确定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有偿使用费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别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70.第二十六条,集体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或者由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代为征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定期返还试点乡,镇,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90,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其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优先用于对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安置,其余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生产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第二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分配 管理和使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土地收益的分配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使用方案,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九条.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过程中土地发生增值的,转让方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和出租的收益、归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让.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