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喀什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根据.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单位申请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的,按以下要求审批.第一条,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备齐所需资料、依次向市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市发改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出具相关批复文件。第二条 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需紧急实施的项目,经市主要领导或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并确定投资限额后,项目单位可直接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工作。备齐所需资料后 向市发改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市发改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出具相关批复文件,第三条、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所需申报材料 市发改部门收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文件 其中.项目建议书审批为10个工作日 可研报告审批为2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为30个工作日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研报告审批时,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时发改部门可征求市稳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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