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喀市政发。2012.4号各乡 镇,场,街道,市直各部门.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为规范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 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喀什地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喀什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喀什市各部门 各单位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 含长期建设国债投资 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喀什地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喀什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以及按照中央统一部署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资金,统称为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第二条、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 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投资项目.四,改善民生的投资项目 五。编制规划.项目前期,咨询评估等。六,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喀什地区有关规定的其它项目,第三条,市发改部门按照市委 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部署。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政府投资项目,市监察 财政 建设.审计.规划,国土,房产。采购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市属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具体负责各项审批所需资料的准备和申报 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的办理,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与项目建设相关服务供应商开展建设、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四条。项目单位开展下列项目建设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一、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 人民团体,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有,1,业务和办公用房的购置和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2,总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办公用房装饰工程,3、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的大宗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二,辖区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辖区道路,给排水,供配电。城管 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辖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包括公共绿化。治安监控,老城区改造等项目,五.辖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产业化项目、六、市政府决定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市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下列项目建设的、不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一,建成后不形成市属固定资产的项目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立时已明确不使用上级或本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项目,三 不宜按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特殊项目、如应急工程,涉密工程等。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建设、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原则上包括三个环节.分别为。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各政府投资项目完成上一个审批环节后方可进行下一环节,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 按照各自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上述审批环节有所合并或调整。第七条、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实行审批管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长期建设国债投资.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喀什地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对口援建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审批事项按照各类资金使用的规定由市发改部门审批或转报相关部门审批。各类项目审批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附件二 喀什市中央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附件三,喀什市自治区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 附件四,喀什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附件五。喀什市对口援建项目的审批办法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是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是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的依据、项目单位应按其核定的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 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项目资金来源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是开展工程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其核定的项目总概算是整个项目投资的限额,项目单位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项目建设 项目决算不得突破项目总概算,第三章、项目的计划管理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是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安排和落实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中央投资项目 自治区投资项目,地区投资项目和援建项目的计划 按其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家发改委,自治区发改委,地区发改委和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办,管理。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计划、由市发改部门管理,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计划两类,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是我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总体安排、包括各种资金来源、各个投资方向和各个建设阶段的全部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市发改部门于每一年度的下半年组织全市各单位编制,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具体编制方法和要求见附件六.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使用下一年度本级财政基建资金的规模、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并商市发改部门后,报市政府确定、经确定的下一年度本级财政基建资金,在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保证 市发改部门根据已确定的下一年度本级财政基建资金,经综合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三条、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市发改部门征求市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意见后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根据项目建设阶段、分为续建计划。新开工计划和前期计划三类 分别用于安排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当年建设所需的资金,下达政府投资计划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喀什市政府投资计划的下达、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计划由市发改部门下达.并抄送市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分别作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组织建设 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非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还需按规定报上级发改部门批准同意、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开展项目建设 项目单位对项目计划的完成负主要责任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一 项目前期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等工作并申报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申报新开工计划 二.项目新开工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标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待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图预算审定。施工和监理单位确定后,及时组织施工、三,跨年度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建设需要申报续建计划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采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咨询服务和设备.货物的采购等.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招投标手续,工程主体与附属配套具备整体招标条件的。应统一招标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政府采购要求、按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单位应制订招投标方案,报市发改部门审批,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选择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由市发改部门按照市政府采购的规定,采取定点采购的方式,对重点行业、领域通过公开招投标各选择三至五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作为承担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的预选单位.各项目单位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在预选单位中自行选择、并按规定签订相关委托合同。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社会经济实体发生的各类经济往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咨询任务和设备、货物的采购等,应签订相关经济合同,取得相关发票.相关合同的格式,内容和签订 应符合国家.自治区 地区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施工合同中应包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条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工程的施工,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以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应遵循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安监,消防、城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 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凭合同和有关材料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具体支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预算.结算,决算 应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其中。项目预算应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结算应根据竣工图编制.项目决算应在全部工程结算的基础上对整个项目实际发生投资总额进行认定。市审计部门可根据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审计监督办法 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意见 应抄送市发改部门,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应送市审计部门确认并备案。并由审计部门应其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进行审核,具体要求见附件八,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所聘请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宜实行全过程服务、相关服务成果需相应部门审核的、项目单位应进行初审。第五章,项目竣工管理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办理竣工验收 工程结算 竣工决算,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工作.第三十条,中央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执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09、555号,执行,地区投资项目,援建项目和市本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参照自治区投资项目执行.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作,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在市审计部门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后30日内,上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财务决算后有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30日内上缴市财政部门、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在财政决算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单位和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四条,市发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分别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上述部门和上级对应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市发改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三、转移,侵占或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并竣工完成的、六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有关中介机构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 市发改部门可视情况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承担我市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并提请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发改部门及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审批项目和安排资金的,三 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使用市投融资平台资金和市政府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 经市政府批准。其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中有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 附件二、喀什市中央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附件三.喀什市自治区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附件四,喀什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附件五。喀什市对口援建项目的审批办法,附件六,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 附件七.喀什市政府投资计划的下达、附件八。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附件九.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附件十.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