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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按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应统一规划 并按规划要求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分期实施 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居住区级。小区级规模和指标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第十四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 注重建筑景观.疏散扰民工业.改善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对危房 棚户 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和渍水严重的地区应重点进行综合整治,需集中成片拆除的 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对部分建筑质量低劣,设施短缺的地区应进行逐步调整改建.使各项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对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构,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进行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一切新建,翻建.改建的项目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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