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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按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应统一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分期实施,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 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居住区级,小区级规模和指标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第十四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注重建筑景观,疏散扰民工业、改善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对危房,棚户 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和渍水严重的地区应重点进行综合整治、需集中成片拆除的 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对部分建筑质量低劣、设施短缺的地区应进行逐步调整改建、使各项服务设施配套完善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对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构 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进行严格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一切新建,翻建.改建的项目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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