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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市政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 桥涵以及各类杆线。管线等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规划、设计与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计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第三十四条。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如涉及铁路 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三。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图和其它需要报送的资料,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齐上述有效资料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建道路,桥梁上的各项管线工程。包括横跨道路预埋管线 应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建设同步建设 对于新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第三十六条。城市道路的座标,标高以及控制红线宽度 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七条 其它规划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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