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书面申请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及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 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齐上述有效资料后。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二、根据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 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后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齐上述有效资料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动工又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或定线、后.方可开始施工,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申请规划验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 对于竣工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划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件。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应在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前拆除、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建设工程期满或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拆除、恢复原貌,第三十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雕塑小品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的应符合城市形象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和消防,交通安全,其设置地点,规格、形式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