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商丘市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促进商丘市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 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丘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商丘市范围内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进行建设以及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 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第三条,商丘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商丘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并对市辖县。市 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及本管理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