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凡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地段地形图,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还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齐上述有效资料后,对符合规划的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对其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 出让步骤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按照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城市用地的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和发布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权属证件.否则所办土地权属证件无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证件 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条.在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用途,位置。界限和使用期限,应按照批准的要求执行,临时用地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不得建设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确需延长使用的 应在期满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改变其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指标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 按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沙。石.土 以及弃土、堆放废渣和垃圾,围填水面活动 必须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他有关部门方可批准进行、第二十四条,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应严格控制其使用强度。各项用地及经济技术指标应以国家现行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