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商丘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 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各项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 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规定要求,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 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规划应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商丘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商丘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 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镇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各项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地段。交通出入口,车站,广场,滨河绿地。风景旅游等 的详细规划应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 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规划区范围。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对外交通 道路结构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