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商丘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各项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等规定要求.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 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 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条,城市规划应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商丘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商丘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 镇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各项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地段,交通出入口 车站、广场,滨河绿地、风景旅游等 的详细规划应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规划区范围,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对外交通,道路结构等重大变更的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