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各项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 实施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规定要求,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 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条,城市规划应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商丘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商丘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 镇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各项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地段,交通出入口。车站 广场.滨河绿地、风景旅游等 的详细规划应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制镇的详细规划 由县、市 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需进行局部调整的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规划区范围 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对外交通,道路结构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