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商丘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各项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规定要求、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 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 发展目标 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条 城市规划应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商丘市的总体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商丘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 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镇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各项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地段,交通出入口,车站.广场,滨河绿地,风景旅游等.的详细规划应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 应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规划区范围,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对外交通.道路结构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