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商丘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各项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等规定要求,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 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发展规模 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条.城市规划应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商丘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报商丘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 报县 市 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镇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各项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地段 交通出入口、车站.广场,滨河绿地.风景旅游等。的详细规划应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制镇的详细规划 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规划区范围,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对外交通、道路结构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