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商丘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各项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规定要求,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 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城市规划应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商丘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商丘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 县、市.镇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各项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地段、交通出入口,车站、广场.滨河绿地,风景旅游等,的详细规划应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 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规划区范围,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对外交通、道路结构等重大变更的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