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退界第5.0,1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按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 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5 0.2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二,地下建 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 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第5 0,3条,建筑后退除,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02、中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外的其他绿地时的距离按表5,1的规定控制 第5 0,4条、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如下要求执行,一、地下建、构,筑物 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 0米,二 建筑高度大于24,O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旧城区为15,0米.新区为25,0米,并满足人流集聚和疏散的相关要求、三。雨蓬,含有柱雨蓬 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 5倍。第5,0、5条,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0米 第5。0.6条.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米至3 0米。超过6 0米时 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