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4 0,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 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 空间环境等方面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4。0 2条。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 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第4、0.3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l控制.二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 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 3控制,第4,0。4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 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执行,2 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3,其他情况按第4、O,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第4 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 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第4、0,6条。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第4.0 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 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4。0、8条 在旧城改造,以及地块周围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临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 采光 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酌情降低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