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间距第4 0。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2条。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 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第4,0,3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l控制,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 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第4,0.4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1。高层建筑之间 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执行,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3,其他情况按第4 O,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第4 0、6条.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第4、0.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 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4、0.8条 在旧城改造,以及地块周围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临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 消防,采光、通风 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酌情降低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