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4,0,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4,0 2条。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 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 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 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4。0。3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 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l控制。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第4。0,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执行,2 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3,其他情况按第4。O.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 6控制、第4。0 6条,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第4,0,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 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4。0.8条、在旧城改造、以及地块周围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临既成道路 河道等情况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 城市设计的要求下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酌情降低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