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间距第4。0,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 环保,防灾 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4,0。2条。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 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中 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第4 0.3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 l控制、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第4,0。4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 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 8倍执行,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3、其他情况按第4.O,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 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 5控制 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第4。0 6条、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4,0 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 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4、0,8条。在旧城改造 以及地块周围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临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 消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酌情降低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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