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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间距第4.0,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 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 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4.0。2条.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 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4 0,3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l控制,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第4.0。4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1。高层建筑之间 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执行 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3,其他情况按第4、O,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 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 6控制、第4、0,6条.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第4 0,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4。0 8条,在旧城改造,以及地块周围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临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 消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酌情降低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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