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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二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第三十条。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染水和其它废弃物。第三十一条。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 不得混合开采,第三十二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三十三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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