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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二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第三十条,在无良好隔渗地层 禁止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染水和其它废弃物,第三十一条,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 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二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 应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三十三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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