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 保护饮用水源.改善全市水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 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卫生,公安 林业,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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