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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履行本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 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因过错,导致火灾事故或者影响火灾扑救工作,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或者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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