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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元罚款.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本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二.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因过错.导致火灾事故或者影响火灾扑救工作,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或者处分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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