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村消防组织第八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并明确一名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九条、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小组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工作措施,二,开展经常性的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制定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四、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整改火灾隐患。五,开展农村消防工作调查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六。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防火安全小组应当组织村民制定村寨防火安全公约、村民组长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入户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50户以上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应当配备1名以上消防安全协管员。负责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并采取鸣锣喊寨等措施提示村民注意火灾防范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寨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50人 村寨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成年公民的15,有条件的乡镇应当采取自办,合办等形式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负责火灾扑救任务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以及负责火灾扑救任务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消防法律。法规 规章。消防常识和防火 灭火技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开展消防业务训练,三 建立执勤战备秩序 四、进行火灾扑救。五.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六。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