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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负责火灾扑救任务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毗邻村寨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负责火灾扑救任务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明确专人专库保管灭火器材设施、器材设施不足或者破损的 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寨应当制定灭火预案.灭火预案包括下列内容,一.乡镇。村寨基本情况,二 农村灭火救援力量和车辆.器材配置情况。三、消防基础设施设置.分布情况 四。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五,扑救火灾、破拆房屋的措施。任务,分工和程序,六。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任务。第三十一条 农村火灾的扑救贯彻立足自救 确保重点 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实行快速反应、就近组织,小火靠灭。大火靠堵,就地取材,统一指挥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发生农村火灾、失火单位或者村寨应当立即组织农村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险机动队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三十三条,组织扑救火灾时 火场总指挥在紧急情况下有权依法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为避免重大损失。火场总指挥有权依法决定拆除毗邻建。构,筑物.划定警戒范围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或者村寨应当保护现场 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接受事故调查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农村火灾的调查和损失统计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可以根据需要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刑侦等部门和技术专家参与、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火灾.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火灾情况。统计火灾损失.火灾调查工作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灾害信息,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火灾基本情况,主要教训,改进措施.责任追究等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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