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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论证.对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明确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的维护 保养责任,实施农村移民安置、危房集中重建改造等建设时、应当同步规划 设计、建设消防基础设施.第二十六条,乡镇。村寨的规划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既有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 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2米,村民住宅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当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开辟防火隔离带确有困难的村寨 应当修建高出建筑物0,5米以上的防火墙。第二十七条,实施引水进寨工程时,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施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当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 应当修建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0户以上村寨应当设置消防点并配备火钩,火钗,板斧,梯子.绳子等灭火、破拆工具,50户以上的村寨应当配备手抬机动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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