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 可以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进行消防常识教育.第十三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乡镇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规划内容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抽查。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 有计划地引导农村实施木板房 茅草房改造和农灶 电气线路改造,提倡和推广使用防火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 用气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 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农村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对留守儿童 独居老人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 督促相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 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村寨基本情况,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等.四,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 装备、设施情况。五.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六,消防工作部署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及火、电.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 扶持农村居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第十八条、在农村从事旅游。餐饮 住宿、销售 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设置消防设施 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三,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五 用火用电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 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区.点,的开发。建设 保护 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 埋压,损毁,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空间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村寨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当与木结构,砖。石.土 木结构建筑保持1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建筑外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堆放可燃物。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燃气用具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乡镇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 综合应急救援队员.农村消防组织主要成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公安派出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村志愿消防队员的培训。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经常开展对辖区单位、村寨的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对乡镇。50户以上的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开展乡村旅游村寨的消防工作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乡镇 村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固定宣传牌.设立防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