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可以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 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进行消防常识教育.第十三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乡镇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规划内容,新建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除住宅室内装修 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抽查,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有计划地引导农村实施木板房.茅草房改造和农灶 电气线路改造,提倡和推广使用防火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 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 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农村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整改 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相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村寨基本情况、二 消防组织基本情况,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等。四,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五。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六,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及火.电 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持农村居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第十八条。在农村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设置消防设施 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三,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 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五,用火用电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 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区 点、的开发、建设。保护 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埋压,损毁 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 侵占防火间距空间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第二十一条.村寨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当与木结构,砖、石.土 木结构建筑保持1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建筑外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堆放可燃物。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 危险化学品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燃气用具.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乡镇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综合应急救援队员 农村消防组织主要成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公安派出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村志愿消防队员的培训,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经常开展对辖区单位,村寨的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对乡镇,50户以上的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开展乡村旅游村寨的消防工作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乡镇,村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固定宣传牌.设立防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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