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可以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进行消防常识教育,第十三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乡镇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规划内容、新建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除住宅室内装修 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抽查.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有计划地引导农村实施木板房.茅草房改造和农灶。电气线路改造、提倡和推广使用防火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改善农村用火,用电 用气条件 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第十五条,县级 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 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 应当实施重点检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 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农村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相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村寨基本情况.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等。四 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 五。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六 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检查巡查 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及火.电 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 扶持农村居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第十八条、在农村从事旅游 餐饮。住宿,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设置消防设施 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三.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五、用火用电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 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区,点,的开发.建设。保护,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埋压,损毁 拆除.停用消防器材 设施和防火标志 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空间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第二十一条、村寨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当与木结构,砖 石 土,木结构建筑保持1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建筑外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堆放可燃物,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 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燃气用具,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乡镇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综合应急救援队员、农村消防组织主要成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公安派出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村志愿消防队员的培训,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经常开展对辖区单位.村寨的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对乡镇、50户以上的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开展乡村旅游村寨的消防工作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乡镇。村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固定宣传牌,设立防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