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可以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进行消防常识教育、第十三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乡镇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规划内容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外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抽查。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有计划地引导农村实施木板房、茅草房改造和农灶.电气线路改造。提倡和推广使用防火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 用气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农村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相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村寨基本情况、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等 四 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五,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六.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及火.电、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持农村居民投保房屋 财产火灾保险.第十八条。在农村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 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五、用火用电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区 点,的开发、建设,保护 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埋压.损毁 拆除.停用消防器材 设施和防火标志、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构 筑物、侵占防火间距空间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第二十一条,村寨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当与木结构,砖.石,土 木结构建筑保持1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建筑外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堆放可燃物.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 危险化学品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燃气用具,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乡镇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综合应急救援队员,农村消防组织主要成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公安派出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村志愿消防队员的培训,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经常开展对辖区单位.村寨的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对乡镇,50户以上的村寨 民族文化村寨和开展乡村旅游村寨的消防工作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固定宣传牌.设立防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