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可以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进行消防常识教育,第十三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乡镇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规划内容,新建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抽查.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有计划地引导农村实施木板房.茅草房改造和农灶、电气线路改造 提倡和推广使用防火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 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农村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整改 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相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村寨基本情况,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等 四,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 五.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六 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及火、电,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持农村居民投保房屋 财产火灾保险、第十八条.在农村从事旅游 餐饮,住宿 销售 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设置消防设施 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四 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五 用火用电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区,点。的开发,建设,保护.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埋压.损毁、拆除 停用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空间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第二十一条,村寨柴草 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当与木结构.砖.石。土.木结构建筑保持1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建筑外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堆放可燃物。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燃气用具 禁止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乡镇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 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综合应急救援队员。农村消防组织主要成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公安派出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村志愿消防队员的培训,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经常开展对辖区单位.村寨的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对乡镇 50户以上的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开展乡村旅游村寨的消防工作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乡镇 村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固定宣传牌、设立防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