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可以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进行消防常识教育,第十三条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乡镇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规划内容、新建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抽查、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有计划地引导农村实施木板房 茅草房改造和农灶 电气线路改造.提倡和推广使用防火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 应当实施重点检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农村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整改 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精神疾病患者 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相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村寨基本情况,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等。四,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五 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六,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及火 电,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持农村居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第十八条,在农村从事旅游、餐饮 住宿 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五、用火用电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区,点、的开发,建设。保护,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圈占、埋压,损毁.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空间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第二十一条。村寨柴草 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当与木结构.砖.石,土、木结构建筑保持1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建筑外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堆放可燃物、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燃气用具,禁止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乡镇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综合应急救援队员。农村消防组织主要成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公安派出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辖区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村志愿消防队员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经常开展对辖区单位.村寨的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对乡镇。50户以上的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开展乡村旅游村寨的消防工作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乡镇 村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固定宣传牌 设立防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