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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 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培训内容,广播.电视 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公益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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