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单位 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培训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公益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农村消防设施 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 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