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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培训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 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公益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 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 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 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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