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 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培训内容,广播 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公益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