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培训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公益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 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