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 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 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并实施监督检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培训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公益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 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 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