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 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 鼓励单位 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 培训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 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公益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 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