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 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培训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公益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 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