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并实施监督检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培训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公益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