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 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 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单位 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培训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公益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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