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第八条,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可与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督促拆迁人和金融机构按照协议内容使用,划拨资金,第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对于规模较大的拆迁、应登报告示,房屋拆迁通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及工程名称,拆迁单位名称,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申报产权。提交有关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和产权人,继承人。联系地址。电话等资料.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自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起最长为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延长的拆迁期限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 拆迁进度确定,经市规划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后5日内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批准变更后5日内重新予以通告.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三条 自房屋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或突击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房屋买卖。交换 赠与.抵押,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通告,通知和通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使用土地面积、二、补偿安置方式,三、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五。搬迁期限、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拟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十五条。政府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有关手续及所需费用由拆迁人负责。前款所称政府代管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出走弃留或者下落不明。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房屋.第十六条 拆迁华侨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拆迁城镇侨房的规定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建设用地红线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建设用地红线穿越被拆迁房屋的 整间房屋拆迁,但超出红线部分经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可保留的除外,一处房屋或者附属物位于2个或2个以上拆迁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先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先予全部拆除.并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他拆迁人按所占被拆迁房屋的比例向先予拆除房屋的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第十九条,拆迁人经批准将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自同意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予以通告。项目转让人及受让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建设项目转让以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转让的有关情况共同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条.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全部转移给受让人.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签订的协议书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拆迁档案制度 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