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房屋拆迁估价第六十一条、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六十二条.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 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 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第六十三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第六十四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 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如被拆迁人不配合,由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 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第六十五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第六十六条,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 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第六十七条,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第六十八条。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第六十九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七十条、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第七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 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七十二条,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七十三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七十四条,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第七十五条、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第七十六条.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第七十七条.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 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第七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第七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7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八十条.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第八十一条,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 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 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第八十二条.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进入裁决程序后.被拆迁人不配合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在进入裁决程序前.该房屋已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原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未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分类评估的价格作为裁决的依据,第八十三条。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一 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二 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 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 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五、三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规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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