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拆迁裁决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 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第五十五条。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一.裁决申请书。二、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拆迁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评估报告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一 裁决申请书、二、被拆迁人身份证明文件,三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四.拆迁补偿要求、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五十六条,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二.请求的事项.三,事实和理由 四。有关证据.申请人应当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第五十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齐本办法第五十五条所列资料之日起7天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天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不提出答复意见或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不影响裁决程序的进行 第五十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裁决时.应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查清事实,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调解不成或经合法通知拒绝参与调解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并将 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拆迁当事人。房屋拆迁裁决书.应当自收齐本办法第五十五条所列资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房屋拆迁裁决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书。可依据法律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房屋拆迁裁决书 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已向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裁决的执行.第六十条,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