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河源市市区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河源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市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省 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房屋拆迁人及拆迁单位资格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接受委托拆迁单位的资格认定 发布房屋拆迁通告,三,监督房屋拆迁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对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裁决,五,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七。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八。与源城区拆迁办共同管理旧城改造的房屋拆迁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及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拆迁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以及市。区公安,司法,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房管 劳动保障、供电.供水,电信.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