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河源市市区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五条、河源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市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省 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房屋拆迁人及拆迁单位资格审查。颁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接受委托拆迁单位的资格认定、发布房屋拆迁通告、三、监督房屋拆迁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对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裁决,五、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六,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 七、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八 与源城区拆迁办共同管理旧城改造的房屋拆迁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及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拆迁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以及市,区公安,司法,工商,国土资源 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劳动保障,供电。供水,电信、居委会 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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