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河源市市区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五条,河源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市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针、政策和规定.二。负责房屋拆迁人及拆迁单位资格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接受委托拆迁单位的资格认定,发布房屋拆迁通告。三 监督房屋拆迁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裁决 五,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六,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 七。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八.与源城区拆迁办共同管理旧城改造的房屋拆迁工作。九、法律 法规规定及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拆迁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以及市。区公安 司法.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劳动保障,供电 供水,电信 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