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第二十一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第二十二条 违反土地法律 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三 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五。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的,六,经批准临时占用土地,期满不归还或者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的。七。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挖土.挖沙。葬坟 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 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 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八.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 九、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的。十一。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发 利用土地的。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或者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 联建、承包等方式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十三、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十四.其他违反土地法律 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二十四条,县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设区的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 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 涉外土地违法案件 三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二 重大的涉外土地违法案件.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案件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管辖,第二十五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 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由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下级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案情重大 复杂需要由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 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第二十七条,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员和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 与被查处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查处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 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第二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第三十条、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结案后。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其他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结案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抄送有关部门.第三十一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侵权案件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处理 也可以自己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三十三条,土地违法案件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国库、第三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查处或者拖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或者在土地监察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阻挠。干涉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案件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