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市区范围内。包括贺州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纸,图表 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贺州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委托贺州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园林 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 形成的城市建设方面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与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见附件,落实档案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保证档案的收集与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属于市重点工程的,并应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凡没有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准予备案的文件。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 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在建设部有关规定出台前,可结合本规定按现成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 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负责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二条.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