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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一。建设用地审批。二.建设用地 三,土地开发利用,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五.土地复垦、六,基本农田保护,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九、涉及土地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土地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三、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第十四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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