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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一,建设用地审批。二.建设用地 三.土地开发利用.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五、土地复垦,六。基本农田保护,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九,涉及土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土地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三,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 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第十四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土地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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