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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审批.二,建设用地、三,土地开发利用。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五 土地复垦 六,基本农田保护,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九,涉及土地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土地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三 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 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第十四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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