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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一,建设用地审批 二。建设用地,三,土地开发利用,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五。土地复垦、六 基本农田保护、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九,涉及土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土地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 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三,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第十四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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