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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一,建设用地审批.二,建设用地、三,土地开发利用,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五,土地复垦、六.基本农田保护、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九.涉及土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土地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三 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第十四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土地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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