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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一.建设用地审批、二。建设用地.三,土地开发利用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五,土地复垦.六 基本农田保护.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九,涉及土地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土地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 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 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第十四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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