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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土地监察工作制度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监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纳入土地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监察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土地监察工作,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督促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监察的各项业务.第十七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设置举报电话。信箱。对举报人应当依法保护,第十九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监察统计报告制度 每年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土地监察统计报表以及土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结案和报备案等办案制度、土地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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