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规范 DB45/T 1642-2017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 DB45/T 1625-2017
  • 广西壮族自治区铜铟镓硒太阳能光伏电池靶材中硒含量的测定 容量法 DB45/T 2109-201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机构护理服务管理规范 DB45/T 2000-201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废蓄电池硫酸铅及其脱硫物中硫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DB45/T 2107-2019
  •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2008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美丽乡村 社区建设规范 DB45/T 2062-2019
  • 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8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2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BJ/T45-096-2019
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权第六条,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监察人员,第七条,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派土地监察员。检查指导土地监察工作 第八条.土地监察人员应当通晓土地监察业务。熟悉土地法律 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土地监察人员经考核或者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监察工作 土地监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土地监察证件.配发土地监察标志.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土地监察职责,一 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二.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纠正土地违法行为。三、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申诉,四.受理因不服土地管理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五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六,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行使下列土地监察职权,一,检查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 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三 对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制止、被制止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四 依法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对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土地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土地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对拒绝 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